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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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傅俐森 律师 重庆国相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风险防范方法论 风险意识 证据意识 前瞻意识 一、风险意识 小关的故事(上) 小关到三国公司应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连续三次月岗位考核结果排名最后一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关在考核中,连续三次排名最末,被单位解雇。 三国公司的“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小关到蜀汉公司应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连续两次月岗位考核不合格(以岗位说明书为依据),公司有权单方对岗位进行调整。”小关在考核中,两次因为排名最末而被定为不合格,经培训后,考核仍然不合格,被蜀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蜀汉公司的“末位淘汰”合法么?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无时、无处不在 二、证据意识 解除通知书的故事 三国公司解除与诸葛先生的劳动合同,要求诸葛先生签字,被拒绝。 三国公司遂将“解除通知书”张贴于公司,进行公示。 后诸葛先生因解除纠纷与三国公司诉至法院。 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法定程序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即企业应先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证据意识 解除通知书的故事 HR的纠结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就不是事实。 今天过去了,明天如何说明今天? 三、前瞻意识 罚款的故事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傅律师提示 强化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前瞻意识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 第二部分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实务问题探讨 一、解除正式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过错解除: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3、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 2、非过错解除 3、裁员 一、解除正式合同 (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非过错解除、裁员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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