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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09 年 4 月21 日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九州阳 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及控股股东的权限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 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 本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 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 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 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积极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五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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