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_精品.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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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_精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08年修订) (本章程已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 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 他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九日成立的股份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1236。 本行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第三条 本行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四亿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或“浦发银行”,英文全称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LTD. 缩写SPDB, 简称 SPDBank。 第五条 本行总行设在上海市,本行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邮编 200002 。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陆亿陆仟壹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零陆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伍拾陆亿陆仟壹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零陆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 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本行的董事、监事会主席、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本 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依所在地法令经营许可的业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 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各分行的主要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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