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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15一般违法与犯罪培训资料.ppt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秦志晖明知罗援(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198027857)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 被告人秦志晖明知“杨澜(女,阳光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该基金会曾做出澄清),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621506850)在信息网络仍然予以散布,可以认定其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散布。该信息被转发 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2930912765)捏造“张海迪(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 被告人秦志晖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17466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 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违法与犯罪 考点13.知道违法行为的含义及其分类(a) 考点14.理解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b) 考点15.学会依法自律,预防违法犯罪(c) 你如何评价这些人的行为? 温州开始处罚“中国式过马路” 2013年4月1日开始,温州市交警部门对市区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等行为正式开罚: 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罚款5元, 跨栏横穿马路者罚款10元, 骑车横穿马路者罚款20元……。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要受法律制裁!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 行为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之后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 图一 图二 图三 “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侵占拒不交出属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2000元 20000元 一般违法 犯罪 社会危害性 违反的法律 受到的处罚 情节严重,危害很大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 刑法 刑罚处罚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批评教育、赔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罪与非罪的三个原则界限 严重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刑罚当罚性 相互联系 不可分割 (本质特征) (法律标志) (必然结果) 一般违法与犯罪 有何共同点? 共同点: 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都违反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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