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与实务典型案例精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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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与实务典型案例精解

PAGE PAGE 24 《民法总论与实务》 典型案例精解 学习参考资料 2007年9月 说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开放,法学教育改革的步步深入,法学教育的方法愈来愈超脱纯概念法学的窠臼,而靠近案例研究的主流趋势。这与随着法治发展,案例法的作用愈来愈突出的世界潮流相吻合。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实践也已表明,缺乏案例参与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教科书是不完整的。 在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经常比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教师更伤神于如何使讲授更深入浅出,具象丰满,令学生们更易于接受。为此,我们为配合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些精选的案例解析,希望能成为同学们了解我国民法实施和适用活动的重要媒介以及他们介入民事活动之前的实习工具。 案例一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侵权赔偿案 【案情简介】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王忠勤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此后,王忠勤按时交纳了98年度、99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1999年6月28日,西安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以下简称《还》剧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0条;第15集中,播出电视剧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时间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3条。 据此事实,原告王忠勤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并在《陕西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及该台《还》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所花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也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问题】 本案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法》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例评析】 被告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的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在该合同关系中,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由于本人的民事权益(即具有经济价值的非有体物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本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是符合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案例二 王某与郑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分的不受用。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题】 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嫌疑人而解除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是以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王某想解除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那么,郑某故意杀人是否这样一种客观现象呢?郑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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