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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董事会的组成丶职责及运行模式研究

民办学校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模式研究 课题负责人:王文源 内容提要:本研究对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运行等进行了研究,从目前民办学校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1)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2)通过制定统一基本格式的《民办学校学校章程》和《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明确民办学校董事会、举办者、出资人、校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基本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3)严格《民办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和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民办学校校长的备案与审查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董事会;管理;运行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民办学校的实践探索,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法制化的新时期,民办学校董事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与运行的重要内容。为此,本课题组接受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科院委托,开展《民办学校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模式研究》。 一、研究目标与内容 本课题研究的目标与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民办学校董事会成立的条件和组成原则为重点,确定民办学校董事会的组成; (二)在明确民办学校董事会在学校运行中的地位前提下,确定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职责; (三)以建立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为重点,建立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有效运行模式; (四)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讨论稿)的参考文本。 二、研究方法 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这主要采取了一下研究方法: 1、文献法。研究者查阅了有关教育经济学、教育管理学以及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文件等文献资料,还查阅了有关董事会制度的研究文献,以求在理论和政策层面上更准确地把握本研究的基础和方向。 2、调查法。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对北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做了广泛的调查和访谈,并查阅了部分学校的有关??件和制度,还专门召开了课题研讨会,听取部分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意见。 3、比较法。本研究过程中,主要针对美国、日本和台湾私立学校董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2 以求吸取国外私立学校董事会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 三、研究结果 (一)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 1、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这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决策机构,以保证民办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以实现民办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但是,对于设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形式,《促进法》并未作硬性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决策机构的形式和名称。目前,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一般称为董事会,有的称为理事会,还有的称为校务委员会,但是,不管是么形式和名称,其决策机构在性质、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和职权等方面,均没有原则区别。同时,即使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称为董事会,其性质、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职能,与企业董事会也有不同。 由于办学体制的原因,民办学校不同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拥有比公办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自己的决策机构。我国公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其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就是学校董事会,或者项类似的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等其他形式。可以确定,我国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即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民办学校的董事会,必须对国家负责,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同时,也要对学校的举办者和投资者负责,保证学校的健康运行,维护学校举办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认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的名称(形式)可以自主确定,但是决策机构的成员既分工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名单的备案职责在审批机关,也就意味着对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认定由审批机关负责,认定的方式是备案,不是审批。 由于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为了保证民办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适应教育发展需求,审批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因此,民办学校需要将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包括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变更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在备案过程中审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审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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