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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运业:借税收政策扬帆远航

“海西腾飞正当时 产业政策助推进”特别报道之六 福建船运业:借税收政策扬帆远航 本报记者 张志华 通讯员 刘厚兵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的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规划建设对台交通通道,推进对台直接航运;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大通关机制建设,实现福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增设直接往来货运口岸,推动空中直航,把该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一、减免税费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   “经济发展,交通开路”,海峡两岸隔台湾海峡相望,两岸航运业对于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枢纽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往来频繁,航(海)运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外贸货物的90%以上由海运完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特别是海运业快速发展,船队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   航运企业要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进口关税、增值税、营业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航运企业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政策:   (一)进口船舶及造船设备、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问题。   2007年,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18号),在现有船舶登记等制度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政策,即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对维护我国的航运大国地位、增强我国国际海运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项政策属于阶段性政策,国家只给予两年的优惠时间,仍不能彻底解决境外造船回国登记的税收问题。另外,即使符合条件,船舶可以回国进行免税登记,但由于船舶是境外建造,船上所需的物料、备件等均是通过进口,这些进口的物料和备件仍应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船舶租金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的征税原则,只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营业税。对于外国海运企业来说,出租船舶给我国企业用于远洋运输、从我国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视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缴纳营业税的行为,无须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了上述规定,即从2006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船舶租金须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将上述业务纳入征税范围。   (三)不同的远洋运输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税。   远洋运输企业发生的不同业务,应适用不同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力促福建航运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下发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两岸船运业的发展,为海峡两岸的经济建设构建“桥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国税函[2007]748号)规定,原则同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进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出台的首个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海峡两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的船运公司,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惠及厦门、泉州、福州、宁德、漳州等地的100多家涉台企业的海上直航业务。   此后,为了推进两岸海上直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自2008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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