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局.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一、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授权执法组织:博州广播电视局社会科技管理站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5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2、行政法规(6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8.11 2 广播电视电视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11.5 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10.5 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0.5.28 5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90.11.16 6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2.25 3、部门规章(8件)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广播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6.5.24 2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5.28 3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12.26 4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4.18 5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6.12.19 6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3.9.15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4.2.3 8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12.26 4、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地方政府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0.12.13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权限内地方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3、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文档评论(0)

woai118doc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