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第3章犯罪主体、主观方面(268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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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之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2、犯罪主体的类型 (1)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之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 1、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只要求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一类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理解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3、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受年龄、智力、生理状况等影响。 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有)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定、限制、部分) 3)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能力减弱者、醉酒人、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法》第18条、第19条) 4、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 1)从宽处罚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者不适用死刑——与“死刑无关”(《刑法》第49条) 3)跨年龄段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4)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年龄能否突破? 犯罪主体之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 1、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除符合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外,还须具备法定的身份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一类自然人犯罪主体。 其成立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特定身份” 身份——自然身份、法定身份;量刑身份、定罪身份。 2、特定身份——即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能否成为某种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特定资格、地位、状态。(定罪身份) 具体的“定罪身份”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纳税义务人、抚养义务人、证人、鉴定人等、辩护人等、在押罪犯等、首要分子等、航空人员、铁路职工、生产、作业人员,等 犯罪主体之单位犯罪主体 四、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第31条) 1、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3、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犯罪主体 2)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犯罪。 3)须有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 (单位是现实存在的、合法的) 4、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 2)单罚制——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罪过(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动机 3、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 1)罪过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是主观方面的必要因素 2)追究刑事责任,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主观归罪”、“客观归罪” 3)主观内容需要借助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4)主观因素影响定罪量刑 犯罪构成之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 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故意心态下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 “明知” ……“会” …“希望或放任” 依意志因素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3、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的常见表现有: 1)为追求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追求一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动辄行凶,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 2)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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