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第13—18章节课件(307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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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受贿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斡旋受贿” 。 2)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上——故意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界限 3)索贿方式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其他特殊形式的受贿问题 四、行贿罪(《刑法》第389条,解释) 1、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行贿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正常馈赠与一般行贿行为 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思考题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思考题 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思考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思考题 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思考题 甲系地税局长,2005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2006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8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思考题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思考题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的观点是否正确? 第十七章 渎职罪 《刑法》第397条至第419条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对渎职犯罪进行了规定,共有36个滥用职权型与玩忽职守型的渎职犯罪罪名 第十七章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征 1、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类罪的基本特征(渎职罪之司法解释)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履行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多为特殊主体,除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他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类罪主观上——多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 二、本类罪的类型 《刑法》第397条至第419条对渎职犯罪进行了规定,共有36个罪名 分为“滥用职权型”与“玩忽职守型”;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十七章 渎职罪分述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解释)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型犯罪即“特定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1、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方上——有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观上——过失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4)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定玩忽职守型犯罪即“特定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三、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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