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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尾西一区一期产业用地第二次公告预登记须知
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 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號函 (訂定依據) 本須知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之。 (本區土地預登記之法規依據)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稱工業局)開發之彰濱工業區西一區(以下簡稱本區土地)之預登記,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理申請單位) 本區土地之預登記相關事宜,由工業局委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 (預登記標的) 本須知適用範圍為產業用地(一)土地。 本區土地之預登記依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預登記對象及使用限制) 本區土地以預登記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彰濱工業區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限制。 (預登記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完成使用之規定) 申請人於預登記之土地完成使用前即取得使用執照前,不得將其預登記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申請人應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後可申請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倘申請人2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工業局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 前述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預登記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 預登記申請應承諾自完成使用後於5年內移轉預登記土地,工業局得市價優先買回並土地增值稅。 (預登記程序) 本區土地受理申請之作業程序應依預登記公告所載之規定辦理。 (預登記時應提之書件) 申請人應依本區土地出售公告指定之時間、地點,檢齊下列文件1式2份向公司提出申請: 土地申請書(表格由公司提供)。 預登記標的位置圖。 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 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投資計畫書。 染防治說明書。 土地承諾書及切結書。 繳納按預登記土地總價3%計算之保證金憑證影本,。 民間新增投資案件資料表。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法人、商號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預登記案件之審查) 申請案件由公司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再轉送工業局審查。 公告期限屆滿抽籤後(即自105年12月29日起),如尚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依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繼續受理申請。如有二以上申請人同時申請同一坵塊之案件,中工公司無法分辨先後順序時,得以抽籤方式定之。 (預登記案件之補正) 申請案件經審查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公司通知補正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承購資格。補正案件經審查決議再補正而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預登記資格。 (預登記土地面積區位之審查調整) 為促進土地合理及整體利用,工業局得依可預登記土地規模並綜合申請人之用地需求計,調整並核准申請預登記土地面積或位置。 (本區土地之用水、用電及廢(污)水排放使用限制) 申請人應遵守本區土地規劃用地須知、用水、用電量及廢(污)水排放量規範。 申請人用水量、用電量及廢(污)水排放量,未經工業局核准者,得不准其預登記申請;惟申請人立切結書願自行洽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工業局得要求提出節約用水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1.用水量推估;2.節約用水計畫含繪製用水平衡圖並估算用水回收率。108年開始供水,完工前倘廠商於本區有用水需求,台水公司已承諾將先調配自來水供應,工業用水實際價格,以台水公司公告為準。 (廢、污水處理規定) 申請人從事事業所產生之之廢(污)水,應申請納入本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並依經濟部核定之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按月繳交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倘其排放之廢(污)水量大於規定之標準或排放水質超過下水水質標準,另依該費率分級徵收之。 (廢、污水排放超限之處理) 申請人從事事業所排放之廢(污)水量如超過本區原規劃設置之污水管線容許量時,應自行評估設置專用污水排放管線銜接至污水處理廠,並提出施工計畫送經本區服務中心核可後施作,所需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空氣污染物排放值之規定) 申請人預登記本區土地設廠,所產生之空氣污染,有列管之污染物排放,包括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總懸浮微粒(TSP)、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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