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人书件范本确认个案法律关系申请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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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人书件范本确认个案法律关系申请书

祭祀公業福德爺 9筆土地法律關係 --祭祀公業抑或神明會 確認申請書(附帶申報書) 申報人謹依 溪湖鎮公所102.09.24日彰溪漢民字第1020013192號函旨,暨彰化縣縣政府102.09.10 日府民宗字第1020283813號函、內政部102.09.06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498號函旨(參附件), 暨地籍清理條例第4條、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13條、第128條法旨, 檢附祭祀公業福德爺個案申報書件,請求 鈞所確認祭祀公業福德爺 9筆土地權利究屬祭祀公業抑或 神明會法律關係(確認98.06.02 日彰溪漢民字第0980007735號公告,其法源【祭祀公業條例】適用是否正當) 後,依循下列方式處置個案申報書件(註1、2):  一、其認(溪湖鎮湳底段)祭祀公業福德爺9筆土地,確屬祭祀公業條例所定之祭祀公業性質土地    (98.06.02 日彰溪漢民字第0980007735號公告 適法)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    法第17條移送個案申報書件於祭祀公業申報主管機關(溪湖鎮公所)。  二、其認(溪湖鎮湳底段)祭祀公業福德爺9筆土地,非屬祭祀公業條例所定之祭祀公業性質土地    ,而屬地籍清理條例所定之 神明會性質土地(98.06.02 日彰溪漢民字第0980007735號公告    不適法)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函請發佈公告機關(溪湖鎮公所)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撤銷該號法源適用錯誤之公告;並函請地籍清理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補行發佈神明會地籍清理公告後,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    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7條移送個案申報書件於神明會申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  三、其認(溪湖鎮湳底段)祭祀公業福德爺9筆土地,應重行查核認定究屬祭祀公業性質、抑或    神明會性質者,酌定適當期間重行查核認定個案法律關係後,再循前2款程序處置之。 註1:祭祀公業福德爺9筆土地地號:溪湖鎮湳底段232、280、281、282、283、284、284-1、298、    336-1(依從98.06.02 日彰溪漢民字第0980007735號公告 提出個案申報)。 註2:另檢附溪湖鎮公所 98.06.03 日彰溪漢民字第0980007863號函(公告事項通知書函)1紙、       彰化縣政府102.01.18 日府民宗字第1020015790號函1紙、       內政部民政司網頁闡釋「祭祀公業民事私權自理原則、政府機關不介入私權認定」頁面2紙。    謹 陳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公 鑒      申報代表人:陳猛郎( )      申報代理人:陳樵模(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A【案關法令條文節錄】:  甲、基礎行政法規(一般行政程序)部分: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    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17條】   (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行政程序法第37條本文】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    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    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    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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