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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51117版
BF—2015—06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不适用于以融资租赁为目的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3.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4.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请当事人协商确定。 “□”后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术 语 解 释 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保证人: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履行,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约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车辆交接单。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保证金挪作他用或减少租金.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送指定维修厂维修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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