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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解决项目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 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CHAN. 2009.294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第四届会议上进行的讨论。在审议有关“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共同挑战-共同解决”项目的文件CDIP/4/7时,委员会议定(参见主席总结第8段),关于该文件的讨论将在CDIP第五届会议上继续进行,一些“观点一致”的国家将于2009年年底之前提交一份载有关于相关建议的落实意见的文件。 为此,埃 阿拉伯埃及(WIPO)国际局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日内瓦 瑞士 49, avenue Blanc – 1202 Geneva. Tel: + 41 (0)22-731 6530/9. Fax:+41 (0)22-7384415 mission.egypt@ties.itu.int 2009年12月31日 观点一致的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 共同挑战-共同解决项目 (CDIP/4/7)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专题立项做法: 采用专题立项来落实WIPO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做法,是WIPO秘书处在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第三届会议(2009年4月27日至5月1日)上提出的。关于这一做法的总体建议,参见WIPO文件CDIP/3/INF/1。经成员国对这一做法进行讨论(参见CDIP第三届会议报告(WIPO文件CDIP/3/9 Prov.2)第212段至270段),CDIP主席就专题项目的讨论应由哪些要件组成提出了建议。所建议的要件得到一致批准,并载述于主席总结第8段(文件CDIP/3/9 Prov.2)中。现转录如下: “在议程第7项下,委员会同意按以下方针开展工作: 先对每项建议加以讨论,以便就落实活动达成一致意见; 凡涉及类似或相同活动的建议,尽可能在同一主题下讨论;以及 对于落实工作,将酌情以立项的形式和通过开展其他活动的方式来安排,达成的谅解是,今后还可以建议开展额外的活动。” CDIP议定,拟议的各专题项目的讨论将以项目中所涵盖的发展议程(DA)各项建议为依据。 二、关于相关发展议程建议和技术转让的分析: WIPO秘书处在文件CDIP/4/7中提出了题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共同挑战-共同解决”的拟议专题项目。该项目涉及发展议程建议19、25、26和28。 除发展议程的该四项建议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其他建议还有:建议17、22、23、 27、29 和31。 我们在努力落实上述发展议程建议时,必须考虑的第一个要点便是,“技术转让”一词是什么意思,其定义如何。在此方面,过去曾经有过对这一术语加以定义的尝试,因此有必要回顾一下为寻求界定该词所涉范围的一致意见而作出的这些尝试。《技术转让国际行为守则草案》(1985年版)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起点。 关于技术转让的定义中,应当包括各种市场机制,例如贸易中的商业交易、外国直接投资、使用许可和联合研发安排。其中还应包括一些合法的非正式、非市场化渠道,例如通过产品检验、逆向工程、软件的逆向编译、使用简单的试错法进行模仿的过程。最后,该定义中的另一个组件应当包括政府间组织(IGOs)、发展援助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NGOs)所作出的努力。同样,该定义中还应当涵盖在研究现有信息(包括专利公开所提供的足以让工程师掌握相关技术的信息)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转让行为。 对技术转让问题的审议,应当遵守关于这一问题的以下国际相关法律的规定,即: 《TRIPS协定》第7 以及 《WIPO-UN协定》第1条:联合国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为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按照它的基本文书和由它执行的条约和协定采取适当行动,除其他事项外,提倡创造性的知识活动和促进把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速度……。 除该两条重要的国际法律规定外,还有三大问题需要在讨论技术转让时加以考虑,即: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发达国家实行的支持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多边支持措施。 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标准:要在技术转让和传播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采取更有活力的做法,就要充分利用国际制度中规定的灵活性,而且除其他外,应包含以下适当的政策内容: 保护标准(例如,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为证明奖赏创新和创造正当而为权利规定超出合理期限的保护期; 专有权的例外; 公共工具的使用(例如:公开和工作要求、强制许可、开放源软件); 符合各国国情的保护制度; 行政管理和程序方面 监测反竞争行为及其他形式的权利滥用行为。 发达国家实行知识产权政策:为了促进技术转让和,在讨论其他相关目标的同时,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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