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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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4 年 4 月 21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 学位。我校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2011〕11 号文件)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21 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委员会下设学 位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主 要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 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和科研等部门 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应当从 本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2.委员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3)审定各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 的决定; (5)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工作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 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 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组成: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任期 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主席必须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2.成员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本 学院讲师 (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3.委员职责: (1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 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2)审查、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反映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并提出处理意 见; (4)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4.工作方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 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 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职责: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的收集、学位证书管理等其他相关事务。 2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 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 日 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2.0 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奖励或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3.在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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