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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早上8点之前,云南省富源县古敢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江,从三楼教室跳出窗外自杀了! 班主任卯老师:当天上课后,她让班里包括小江在内的5名学生到教室前面去“做运动”。 小江父亲:儿子跳楼是遭到体罚。 记者:走访学生,学生们说,在出事头天下午,小江就被卯老师罚做了800个(还有人说900个)下蹲,后来小江愤怒地对个别同学说:“再罚老子做下蹲,还不如死了算了。” 我们怎么办? 惩罚和体罚区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9年8月12日 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惩罚的目的性;惩罚要合法、合情、合理; 惩罚的契约性;惩罚的关键是爱学生。 六、人格尊严受伤害事件 案例1 2003 年,《现代快报》报道,在全校学生忙于期中考试的时候,江苏宜兴某中学一名 15 岁的女生小丽服毒自杀了。据记者调查,小丽的英语老师此前曾在全班同学面前骂小丽是猪,而且是“猪中极品”。 【分析】 这种野蛮的教育、评价方式严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行为涉嫌侮辱罪,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案例2 2003年4月12日中午12点半左右,重庆实验学校九年级四班的丁小婷从学校教学楼的八楼跳楼自杀了。丁小婷当天因上课迟到而遭到班主任老师汪宗惠近一个小时的恶意辱骂 ,她先是用木棍打丁小婷,接着又开始辱骂:“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丑、又肥,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 2003年8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宗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 七、突发伤害事件 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校外不法侵害突发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建议: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管理培训。 案例: 范跑跑事件 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学教师范美忠在网上贴出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于不顾的心路历程。他的言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范美忠也被网友戏称为“范跑跑”。 您是如何看待范跑跑事件? 第二部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8、35、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2、24、27、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19、21、22、23、24、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 法规、规章、文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教育部。 《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2004年教育部发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5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 主讲人 吴振耀 律师 校园安全是悬在学校上空的一条高压线!!! 生命不保 何谈教育 ----李岚清 安全不保 何谈平安和谐 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校内的占40%!校外的占60%! 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城市学校占30%!农村学校占70%! 校外以交通和溺水事故为主 加强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学生交通出行中突出问题:在机动车道快速骑行;骑车一窝蜂;并排骑车;乱闯红灯;机动车前穿行等。建议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栏、图片、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多次展示事故案例,危险后果,注意事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宣传游泳自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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