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SFExpress.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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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SFExpress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顺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1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两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两日内公告。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两日内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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