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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
江苏省连云港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诚信为本,积极开拓市场,促进xxxx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连云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在:xxxx市xxxx北路。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营及开发。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4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张磊:昆山市
朱作喜: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
何亦峰:浙江省杭州富阳市人
谢红亚:江苏省宿迁市人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4)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5)增资优先认购权;
6)转让出资权;
7)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2)以认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停止侵犯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停止侵权活动,被侵犯者自己愿意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所持股份由其它股东认购。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 法人 出资额 出资
比 例 出资
形式 昆山志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磊 765万元 51% 现金 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朱作喜
360万元 24% 现金 谢红亚 225万元
15% 现金 何亦峰 150万元
10% 现金
第十三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在2010年10月30日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经有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元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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