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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万都装饰城房屋地产销售代理协议书
房地产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代理销售万都集团开发经营的万都国际陶瓷装饰城项目的相关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万都国际陶瓷装饰城项目的销售代理。项目地址为:常州市中吴大道699号
甲方指定乙方为 区域 本项目的代理,乙方在代理本项目的销售点上(常州地区)不得再代理其他项目。
具体委托销售物业的位置、面积及其授权等以甲方统筹销售计划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确认为准。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代理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延续,需另定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1、负责保证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销售之法律程序,同时向乙
方提供有关本项目销售之法律批文副本资料,包括: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发展商营业执照;
3)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房屋立面图、鸟瞰图及其他有关图表
4)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屋定购书;
上述证照、资料须经乙方确认无误并由甲方盖章。
2、根据乙方的建议负责确定本项目分销地区的销售进度、销售报价、付款方式、按揭办理等。
3、 甲方选派工作人员负责与认购者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负责接受客户各类房款、契约盖章、客户催款、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工作。所有房款及定金须由甲方专门负责收取。
4、 提供销售所需契约空白文本等,配合乙方销售,并在乙方工作人员陪同
客户看房时提供帮助。
5、 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的佣金。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在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的有关法
规,不损害甲方品牌形象。
2、负责对本项目分销市场的销售工作进行总体策划等。
3、本部设立项目专案组负责分销市场信息分析、销售跟踪、巡视及督导。
4、各种销售宣传推广的计划及费用均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安排有关之售后跟进,如协助甲方客户催款、提交详细之租售报告、客
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之检讨分析报告。
6、负责催收客户应交的各项费用和必要的联络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按揭客户的相关资料,确保所需要资料齐全。
第五条 甲方广告投入及其他费用支出
乙方提出申请本项目分销市场的广告宣传推广工作,得到甲方签字认可后,由甲方负责本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有关成本费用,上述费用(含车费、餐费)乙方均需事先提出预算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生。
第六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收取佣金标准
1)甲方的物业单位的销售合同总额的5%为代理佣金;
2、客户界定
乙方书面确认的客户名单中成交的客户视为乙方业绩。
3、佣金结算
1)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在产生销售业绩的当月底,由乙方向甲方书面申报销售业绩及销售代理佣金,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十天内完成销售业绩审核并直接与乙方结算销售代理佣金;
2)结算方式按照乙方成交客户实际支付给甲方到账金额结算。按揭部分待银行放款到账后结算。(若因客户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佣金已结算部分在后期佣金中扣除)
3)其销售佣金按本协议约定之销售量的上述佣金比例标准执行,乙方每次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时应同时提供正式有效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同时,守约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损失:
1)在促销过程中擅自进行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的。
2)擅自代收房款、逾期交纳代收房款或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的。
3、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尚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足额赔偿损失。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代理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宁波海曙泰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203号(丽园尚都)1707室泰禾房产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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