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专用词汇辨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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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专用词汇辨析

外交人员专用词汇辨析 diplomatic personnel 指一国派驻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包括 1)使馆馆长“head of diplomatic mission”:其通常分为大使“ambassador”,其是派遣国向驻在国派遣的最高级的代表,其为大使馆馆长;其次是公使“envoy”,其是第二级外交代表,其为公使馆馆长;然后是代办“charge daffaires”,其是最低级的外交代表,为代办处的馆长,如其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则由临时代办“charge daffaires ad interim”主持使馆工作,除级别和礼仪事项之外,各使馆馆长不应有任何差别。 2)其他外交代表,除使馆馆长外,使馆中有外交级位的人员还有:参赞“counselor”,在未设公使或公使衔参赞“counselor with the rank of minister或minister counselor”的使馆中,其位置仅次于馆长;秘书“secretary”,其位于参赞之后,可分为一等秘书“first secretary”、二等秘书“second secretary”和三等秘书“third secretary”共3个等级;武官“military attache”,指军事部门派遣的外交代表,有的国家按军种可分为陆军武官“military attache”、海军武官“naval attache”和空军武官“air attache”;随员“attache”,位于秘书之后为最低级外交官,其可分为外交随员和办理专门事项的专员,如文化“cultural attache”、商务“commercial attache”、新闻专员“news attache”等。此外,有时为执行特殊外交使命,一国还可专门派遣特使“special envoy”,一旦使命完成即返回派遣国。 中国法律体制(英汉对照)   中国法制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成文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立法、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形成的法律等组成。法院判例不具先例约束力,但具有司法参照及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并修改有关国家机关及民事与刑事问题的基本法律。除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及修改的法律之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及修改所有法律。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规章及条例。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亦有权在所属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内签发命令、指示及条例。国务院及下属各部委颁布的所有行政规章、条例、指示及命令均须与中国宪法及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倘出现任何冲突,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取消各行政规章、条例、指示及命令。   在地方一级,各省及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各自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规章及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颁布适用于各行政区的行政规章及指示。此等地方法规须与中国宪法、国家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国务院、省及直辖市政府还可在新的法律领域为试行目的制定或签发各种规章、条例或指示。   试用措施获得充足的经验后,国务院可将立法建议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考虑进行国家级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进行诠释。根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除有权在司法程序中对法律进行解释外,还有权对特定的案件进行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亦有权解释各自颁布的规章及条例。在地方一级,解释法律的权利授予颁布该法规的各地方立法机构及各行政机关。   The PRC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PRC Constitution and is made up of written laws, regulations, directives and local laws, laws of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laws resulting from international treaties entered into by the PRC government. Court case verdicts do not constitute binding precedents. However, they are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judicial reference and guidance.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RC (NPC) and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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