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节国家司法制度课件(241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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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④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⑤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主要有: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等。 (4)公证的效力 ①证据效力。 ②强制执行效力。 ③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 3.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其居中评断并作出对双方有拘束力的裁决。它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中国的仲裁制度在建国初就已开始起步,最早是对外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此后又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为形成较完备、统一的仲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中国的仲裁主要有国内经济仲裁、涉外经济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1)国内经济仲裁 中国受理国内经济仲裁案件的组织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涉外经济仲裁 涉外仲裁主要指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项特殊的仲裁制度,它由劳动法调整。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设在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 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司法部在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于1995年着手实施。此后,陆续修订或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作了规定。 1997年5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五、关于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 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 二是审判活动行政化。 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 1.改革目的:追求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与保障司法公正。如果法律的内容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意志,那么,应该说,法律本身是公正的。 如果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因素造成司法实体的不公正与司法程序的不公正,那么,公正的法律最终也只能导向不公正的司法结果。 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破坏了法制的水源 2.从体制上保障“独立司法” 导致司法不公的诸多因素大体可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两大类。 后者即指来自司法系统外部的影响依法审判与检察的各种干涉。为此,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与体制创新来保障依法独立审判与独立检察,排除那些有碍司法公正的干涉。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是人类法律制度史上的巨大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由于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别,故我们将中国的这条原则概括为“独立司法”,其实际涵义便是:各级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宪法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一些学者、专家已经注意到从体制上解决司法财政来源问题。这是切中时弊的。 全国人大代表何淑兰为解决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皇粮问题”呼吁了12年。她说,有的地方企业家触犯法律,但是法院因为要听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话而不能办案。市长和市委书记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企业家因此获刑,企业黄了,这么多工人的就业谁来管?更何况地方还要发展经济。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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