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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工程结算说明 1、工程量的调整 2、价款的调整 3、工程结算价款组成 * 1、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 2、价款的调整 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⑵、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⑶、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9.2) * 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⑸、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29.2)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 ①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⑹、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25.3)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47号) * 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 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A=[ B — C ×(1±α)]×D 其中:α为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 A为材料差价。 B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施工期材料加权 平均价格 =∑(某种材料每期实 际使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C为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中标价)。 D为材料用量。 * 价款的调整 * 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 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 三、工程结算价款组成 工程结算价款=1+2+3+4+5 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 5.税金 *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1)+(2)+(3)+ (4)+(5)+(6) (1)计日工(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或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 (2)总承包服务费 (3)材料暂估价调整(材料暂估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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