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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教案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承兑的程序 (四)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第一债务人。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五、票据的保证 (一)票据保证概念和特征 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所负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保证的种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4.单纯保证与附条件保证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我国票据法保证的规定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六、付款 (一)付款提示 (二)实际付款 (三)票据的缴销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及特征 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追索权的种类 1.期前追索权 2.期后追索权 3.再追索权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追索权的行使 1.法定原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程序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本票和支票制度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与汇票区别: 当事人不同 记载内容不同 主债人不同 我国:银行本票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本票对汇票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D.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上述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票据关系 B.票据原因关系 C.票据预约关系 D.票据资金关系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汇票不得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D.付款行对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概论》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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