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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的网上侵害与民事救济

PAGE PAGE 7 浅析著作权的网上侵害与民事救济 法学专业学生 赖国东 指导老师  周中建 摘要:二十世纪末的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使著作权法经历着自其产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挑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法中最基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新的含义。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念进行界定,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著作权法的理论及当前各国的立法实践,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害的民事救济作一些论述。 关键词: 著作权;网络;侵权;救济 Copyright violation under Internet and Civil relief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AI Guodong Tutor ZHOU Zhongjian Abstract: The digital techniqu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cause Copyright Law to encounter a challenge of the largest scale even since its existence .As the core of the Copyright law, reproduction right has to be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The lawmakers are confronting with the issue how to formulate the nature of reproduction right under web combining the theories of reproduction right with the legislation practice in each country, The author will make analyses and research on the reproduction right under Internet. Key words: Copyright, Internet, tort, Relief 著作权人在网上传输作品的行为性质如何?虽然对于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这一点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关于网络传输行为到底是发行、复制还是其他却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及是否应该进行相关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著作权网上侵权 (一)网络作品 在网络这个浩瀚的信息海洋里,包罗了生活、教育、经济、科技、政治、军事、宗教等各个领域的信息。网络信息的存在与传播并不借助于传统的载体,而是以数字 0、1的形式存在并在计算机之间流动。其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这一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而不能称之为作品。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我们称为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进入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 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作品。另一种称为数字式作品,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上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网络作品。计算机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能力,网络又以其超容量信息使创作活动更为简单,因此第二种形式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 (二)侵权形态 网络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态: 1.数字化侵权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的“数字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曾经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会议上,有的中国学者坚决主张数字化是一种“翻译”,而不是复制。当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舍尔博士解释说,将贝多芬的音乐数字化录制在CD-ROM上,音乐本身并没有改变。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作品数字化被明确地规定为复制行为。例如,欧盟《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中关于“对于数字技术环境中的复制权定义问题”部分要求:“使得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对象的数字化,……,都能落入复制权之中。”1997年7月我国国家著作权局拟订的著作权法修订稿建议把“数字化”补充进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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