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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海关备案业务操作预期性规定
上述a.b.c.d.备案截至2008.12.31 上述a.b免表截至2010.12.31 (总署2007年第35、67号公告) 产业条目具体分类(署税函【2009】397号)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2.2、备案注意事项 南京海关( 2011) 2号公告 南京海关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南京关区海关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授权关区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事项,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管理制度。 对于在审批期间项目进口的设备,现予以税款担保放行。 对于符合南京海关事前备案事项的减免税项目,据需在审批之前报南京海关审核需10个工作日(部分项目报总署审批,需20工作日) 上述送南京审批项目一律纸质单证一式两份,事前报送 上述项目,在审批通过后,报关公司再行预录入 2.3、备案注意事项 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 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资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投资总额10亿人民币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除外)的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为附件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控股合资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企业名单见2号公告附件) 各企业请对照名单,在申报时主动说明,各报关公司在预录入时请主动询问。 减免税申请人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关和办事机构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总署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 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2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对投资总额3000万人民币及以上外商投资自有资金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对投资总额4000万人民币及以上,或用汇额5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类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 南京海关实施事前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 所有事前事后报总署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 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 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 其它所有实施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 3、外资鼓励类项目备案(含项目增资)所需资料 1.《**海关减免税事项事前审核认定申请单》(不需要上报的免于提供); 2.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总署事前备案事项免予提供);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外资项目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企业批准证书(外资项目提供); 9.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请按照所列顺排列 4、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免表审批注意事项 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 1.归入税则84-90章所列商品且单项商品货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 2.减免税申请人为附件2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 (包括控股的合资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其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单项商品货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各企业请对照名单,在申报时主动说明,各报关公司在预录入时请主动询问。) 3.医用设备: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医用核磁影像系统、血管造影系统,以及其他单项设备货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4.卷筒纸胶印机。 南京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 1、合同项下单项商品货值超过400万美元的减免税申请; 2、所有医用设备、胶印机减免税申请 (1)根据总署2008第65号公告: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商品不予免税。 (2)根据财关税[2009]55号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5、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免表审批所需资料 1.《**海关减免税事项事前审核认定申请单》(不需要上报的则免于提供) 2.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外贸合同、委托代理协议; 4.商品功能、原理以及用途说明; 5.商品图片或说明书; 6.商品减免税审批所适用政策规定的相关资料。 注:涉及到南京海关事前审批的事项,请按照南京海关2011年第2号公告附件内容填报。 鼓励类项目:(二)内资鼓励类项目 1、范围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备案注意事项 涉及到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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