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讼耻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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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讼耻讼

论无讼 (丁学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 730000) 【摘要】无讼思想作为我国的传统诉讼思想,不仅是思想理论界追求的崇高的目标,也是整个人类所向往的终极理想的社会。无讼思想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阻碍的消极作用,但是在历史中,它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养成了我们独特的民族法律性格。在当今社会中,无讼思想也具有现实的价值。我们不应该一概否定无讼思想,反而应当反思我们的法治建设。处理好法治进程中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的关系。 【关键词】无讼;厌讼;息讼;法治;和谐 引言 诉讼在民众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所占的地位,体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和对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无讼是中国人传统的诉讼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及行为方式之上,成为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从古到今,诉讼都不是中国人喜欢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官方主张无讼,息讼。民众耻讼,厌讼。我们正处在法律文化互动的时代,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和影响,发生冲击与碰撞、竞争与排斥、交流与沟通、渗透与融合。而舶来的西方法律观念是否能完全适应中国的实际?从法律的水土不服现象就可以看出。所以重新审视传统法文化,发掘本土资源,对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对无讼的传统观念作出扬弃,有助于构建当代法治的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一、古代的无讼思想 《说文解字》中解释:“诉,告也。讼,争也。”可见,诉讼源于争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就有纠纷,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但是与西方社会明显不同的是,中国人并不把诉讼当作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甚至尽可能地避免诉讼的发生。 无讼的本质是对和谐秩序的崇拜,即天下大同。传统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正是《礼记·礼运》所描绘的大同世界。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这样的社会,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虽然中国从未出现过“大同”的景象,但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和大同的表象,自然也为人们所向往。 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是主张无讼的。孔子曾经明确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目的都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纠纷,使人们不再引发争讼。“无讼”正是听讼的目的。 但是,在博大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的境界并不独为儒家所追求。法家和道家也以建立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为目标,在这一点上,二学派与儒家思想别无二致。虽然法家、道家未明言“无讼”的概念,但“无讼”境界又何尝不在他们的理想追求之中? 差异只在于各自的出发点与实现途径不同而已。 法家主张的“以刑去刑”与儒家倡导的“以德去刑”形成鲜明的对比。实际上,两者的对立仅仅是手段上的对立,即“以德”还是“以刑”的对立,但最终的目的都是“去刑”。“以刑去刑”也就是重典刑邦。即通过制定严刑峻法,施行残暴的统治来禁绝犯罪,达到无讼的境界。这一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重刑主义的负面作用。历代统治者接受了秦朝迅速崛起而骤然灭亡的教训之后,渐渐采纳了儒家的学说为正统。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无为”也就是“不争”,“不争”则“无讼”。无为是自上而下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儒家思想不像法家那样激进,也不像道家那样消极,取中庸之道,因之更易于人们接受。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其成体系的思想推动着无讼观念的发展。  除了理论上的争论以外,在现实社会中,古代社会的无讼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官方的息讼 古代官府主要通过教化感染的方式平息当事人各方的诉讼。即以德化人,耐心恳切地劝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让当事人主动撤诉。纲常伦理是司法审判和调处的主要依据。“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韦景骏任贵乡令时,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孝慈。宋代思想家陆九渊知荆门军时,百姓有争讼,每多方劝说。尤其对于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他总是以儒家“纲常礼教”来开导、启发,最后往往使他们感动得自己撕掉状子,重归于好。这几乎成了中国古代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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