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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侦查
第十六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 第六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法定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的特点 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侦查权具有强制性 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和刑事诉讼的独立诉讼阶段 三、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保护公民个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教育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分为侦破和预审两个阶段。 ——侦破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预审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体制的改革,公安机关内部实行“侦审一体化”,取消了预审部门。 四、侦查模式 与刑事诉讼模式一脉相承 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 英美法系的弹劾式模式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侦查行为概述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展开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等,还包括侦查中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等而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以上侦查行为可根据是否直接使用强制力或强制处分手段而划分为两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侦查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询问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其他侦查行为,如辨认和通缉 重点是掌握各种侦查行为中需注意的程序性问题,具体见教材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应文书——《起诉意见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和特殊羁押期限(同逮捕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问,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逮捕的决定权 检察院拘留只针对两种情形——符合刑诉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自侦案件的逮捕——由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由批准逮捕部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期间 在期间上也有其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问可以延长1日~4日 三、对侦结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提起公诉。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2、不起诉。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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