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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审规章制度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
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依法独立检查本
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
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
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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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职审计人员,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
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可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
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
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在审计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
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
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
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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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
情况;
5、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6、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各种对外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效益性;
8、公司内部各部室、分厂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
9、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和合作
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果。
10、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
计;
11、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12、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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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
13、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
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
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
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
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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