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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企业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认知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企业所努力的一切都是为了提高其品牌形象,也即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应有之义,而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即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笔者结合自身业务经验,就企业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提出如下意见,以期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选定商标“顾忌多” 企业都希望拥有一个响亮的商标,然而如何选定商标牵涉到诸多问题,需要企业审慎考虑。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相关受众对该商标印象的深浅。美国有一家眼镜公司,其商标是“OIC”,不仅形状如眼镜,又喻示了眼镜的功能,因为其读音为:“oh, I see”,意思就是“哦,我看到了”。这样的商标让人过目不忘,其显著性极高,商标本身就价值连城。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企业对商标的显著性缺乏重视。众所周知,我们有许多以“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名作为商标的产品,其中虽不乏名优产品,但这样的商标其显著性很低,不利于品牌运作。 许多因素都关系到商标的显著性,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尽量不选常用词作为商标,甚至不用字典词条词汇作为商标。在这方面日本的企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丰田公司的“toyota”商标,索尼公司的“sony”商标都是人为造词,辞典里并无这样的词汇,这样的商标一旦和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结合起来其显著性异常突出。 (二)商标与在先权利 企业经过“冥思苦想”选定了一个很有显著性的商标,是否就可以立即申请注册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条所述“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就是我们常谓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选定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虽然提起了注册申请,但不会获得注册。所以,企业在申请注册其所选定的商标之前,一定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如果有则需要修改或者重新选定商标。 在先权利的问题比较复杂,限于篇幅,笔者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在先注册商标。如果企业选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根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该商标不可能再次获得注册。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检索确定拟注册的商标是否已在先注册。商标局的网站(/chaxun/chaxun.asp)目前免费提供商标近似的检索,数据基本完备,其检索结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涉及文字部分该网站检索比较方便,对于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最好到商标局做检索。由于涉及图形的商标检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驰名商标。经检索,在与企业选定的同类和类似商品上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企业要考虑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则不能申请注册;反之,则可以获得注册。包括中国在内绝大多数国家均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即保护范围不受该商标注册商品或者服务范围或者(未注册情况下)实际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限制。 第三,商标与字号。如果企业选定的文字商标是其它企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笔者建议放弃该商标注册,否则极易引发纠纷,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例如,1996年7月8日,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向国家商标申请注册了“龙茂”商标,于1997年9月14日获得注册,因为侵犯烟台市一家字号为“龙茂”的皮鞋制造企业,该商标最终被撤销。 第四,商标与著作权。商标是由文字或者/和图形组成,而文字和图形都可以是著作权作品。企业选定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图形商标容易涉及在先著作权。早在1980年,山东景阳冈酒厂将画家刘继卣的一幅《武松打虎》图稍作修改后申请注册了商标。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7年2月认定该厂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上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裁定将《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在此,笔者特别提醒的是,企业要申请图形商标一定和图形的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协议,或者在作者是企业员工的情况下,书面与之确认该图形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企业持有。 (三)商标的国际性 企业成立之初,往往只关注国内市场的需要,选定商标时容易忽略商标的国际性。众所周知,联想电脑公司将原来的“legend”商标变更为了“lenovo”,为此耗巨资做了广告,其主要原因就是原来的“legend”商标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因此,企业即便是成立之初,要考虑到商标适应国际市场的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中英文商标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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