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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杨新年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 自春秋战国开始,儒家和发家就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法做出不同的阐释,他们之间的对立冲突与合流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礼仪,注重教化;法家思想看重法治,注重刑罚。两家思想曾经有过激烈的交锋,但最终又通过“引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方式实现了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因此,探究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对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与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儒家思想 法家思想 儒法合流
中图分类号:D909
1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解析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自创立之初几乎就是从相互对立的立场来阐述各自的主张,而他们的合流也是自他们的对立开始。
1.1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儒家以“兴经”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祖述尧舜,师孔孟,是注重道德教化的学派。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内容:
1.1.1 仁治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仁者爱人则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家庭方面,父慈子孝;政治方面,君待臣以礼,臣侍君以忠;忠恕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于小人则应“恭、宽、信、慧、敏”。
“仁”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终诉为手段,以恢复完善礼治为目的。仁本身承认爱之不平等性与等级性,提倡宗法,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1.1.2 礼治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以礼治国,寓法于礼。礼的核心思想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礼治旨在维持尊卑等级秩序,其内容有:礼下庶人;举贤才,打破世卿世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以树立道德榜样。而礼的具体实施则包括:以法正名;礼乐军法自天子出;亲亲相隐以包庇犯罪;反对立乱法、乱立法。
1.1.3 德治
“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尤其是君主的修养。主张以道德教化百姓,从心理上进行改造,认为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绝不是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效果。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在政治经济方面提倡“先富后教,先慧后使,先教后使”;其二,在法律上要“先教后刑,宽猛相济,以德去刑”;其三,在德治方面,孔子有“有耻且格”的思想,孟子则持“以德服人”的观点,而荀子则主张教化思想以改变人性之恶。
1.1.4 人治
人治的核心在于人,重视人的道德发展,尤其是对君主的德行树立了较高标准,“人存政举,身正令行”是人治思想的突出反映。孔子孟子认为治国应该坚持为政在人思想,主张圣贤之治,举贤才官吏,圣贤决定礼治。而荀子则提出“有人治,无法治”思想,认为“君子,法之源”,“法者,治之端”。
仁,礼,德,人治四方面系统的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其着眼点在于否定社会平等,肯定人有阶级,并根据自己所处地位行礼。这四方面的思想自成体系而不是单独成章,因此对于人的约束也是涉及到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借以维持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稳固。
1.2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战国时期最重要的学派之一,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学派的建树者众多,如商鞅、李悝、韩非、李斯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他们所实施的变法强国的实践上:李悝卫国变法,吴起蜀国变法,商鞅秦国变法……
1.2.1 法家先驱的法律思想
在早期的法家思想里,维护君权统治是其主要目的,法家改革通常会保证君主绝对的至高权利,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也应该是法家容易被各国所接受的原因。如商鞅认为君主应该要有驾驭臣民的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制度;此外,韩非认为应该“君主集权,以法独制”。
法家的早期代表大多主张成文法,注重治国策略:前有管仲反对“刑不可知”,子产铸刑书,后有邓析著“竹刑”、教授人打官司。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着成文法,主张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限制统治阶级在行使法时的任意性。
1.2.2 商鞅之法治思想
商鞅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践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善恶。强调君主的权利和制度的结合,以实现“缘法而治”,主要有以下体现:
第一,强调法、信、权的结合。法是国家颁布的法令,是国之权衡;信指示法一旦颁布就不能朝令夕改,保持法的权威性;权是君主所独有的集所有权利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刑,一教,一赏”理念,旨在用法律统一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思想纳入国家法治当中;此外还有“任法、重信”,即法的事实与适用要“君臣共操”。
第二,重刑思想。重刑思想既是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对违法者施以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国治”之效。其思想基础是“性恶论”,即人性本恶,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可用刑赏统一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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