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重难点与12年试卷与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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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财经重难点与12年试卷与答案

违法违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法定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所以,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同时也是对会计人员是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   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制度基础和保证,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三)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联系起来,必将使广大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专业技术职称一样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制度化。1985年1月,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年6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90年、1995年财政部先后两次组织了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900名。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从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看,始终突出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弘扬。受到表彰的会计人员都有很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思想境界,表彰是社会各界对他们的职业道德风尚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继承、发扬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惩处机制   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健全的会计法规是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的基本保证。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行为时,不仅会受到会计职业道德的谴责和制裁,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行为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2)伪造和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等。   会计人员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为5512是含税收入,即5512=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X6%=不含税收入X(1+6%),求得不含税收入=5512/1+6% 因为小规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交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X6%=5512/(1+6%)X6%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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