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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业务

代购代销业务,是征收还是征收营业税,为什么同一行为要交不同的税种?在什么情况下要交,什么条件下要交营业税?是对商品交易行为还是对代购代销劳务?这也是营业税与所涉及的区分比较难的一个问题。委托代销商品的税收处理问题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关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这里加以归纳解析。《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A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B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00×17%=3400元 应缴纳增值税=0 应交营业税=200×100×10%×5%=100元   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一种情况。委托方同样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则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不应再征收营业税。 例2:承例1,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1)A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100×17%=4080元 应缴纳增值税=4080-3400=680元 不再缴纳营业税。 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另一种情况。双方增值税处理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对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仍要对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例3:将例1、例2相结合,B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双方商定A企业按协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1)A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处理:34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100×17%=4080元 应缴纳增值税=4080-3400=680元 应交营业税=200×100×10%×5%=100元 可以这样理解代销行为:如果受托方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与委托方结算,差价在受托方体现。而受托方得到的是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而手续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按5%的比例征收营业税。如果对受托代销货物加价销售并不再收取手续费,从实质上说就是一种自销行为,差价已体现在增值额中,已征收增值税,当然就不用再征营业税了。如果代销货物有加价,又在结算价中收取手续费,那么就要区别对待。加价部分作为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二、委托代购商品的税收处理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贷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代销本身内含所定的。所谓代购贷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贷物后按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则只需要就货物销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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