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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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液 管 缓和器(管) 直径(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径(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 可燃液体调合 (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罐容积(m3) 10 10~50(不含) 50~5000(不含) 5000 静置时间(min)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 V —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 V —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 (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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