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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重点之具体措施
浅析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重点之具体措施
?????2012年8月12日-14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暨检察机关领导素能培训班上,市检察院孙应征检察长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新刑诉法纳入重要议程,全力为新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而言,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必须未雨绸缪,在全面理解和掌握各项法条的基础上工作前瞻,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要求在思想认识、业务技能、科学技术、后勤保障等方面打下坚实的软硬件基础,本文力图从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的重点入手,在应对措施上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与公诉同仁商榷。
一、如何贯彻落实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对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公诉人在办理案件和支持公诉时首先要负责审查和承担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方面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进而确保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一旦支持公诉时举证不能,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必定增加了公诉人胜诉的压力和风险。
首先,公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公诉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从办案实践来看,侦查的第一手材料往往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成败。很多案件如果侦查之初现场勘验更加细致一点、物证调取更加周密一点、证人取证更加努力一点,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而现场勘验、物证调取、证人证言的获取等都有及时性和当场性的客观要求,一旦时机错过将无法补救,而侦查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赖口供的惯性思维,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口供的获取上,从而忽略对客观证据的及时搜集和调取,导致不少案件因时过境迁而难于获取证据。在新的办案要求下,公诉人必须重视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更加注重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调取。从案件源头上确保案件的证据质量。要探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变被动为主动,降低起诉风险。
其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首先必须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等因素的影响,随时做好排除非法供述的准备,特别是对于一些无言词证据就会导致定罪困难的案件,更应该加强和细化审查,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对于有瑕疵的言词证据必须严格进行审查,绝不能有侥幸心理而敷衍了事企图蒙混过关,从而确保非法证据的“零出现”,决不能让案件带着硬伤和问题走上法庭。在当前条件下,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已经明确,今后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再试图依赖侦查机关(部门)出具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办案情况说明”来驳倒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将是既无效力更无效果的。
再次,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相互沟通与配合。有些案件一旦侦查监督部门做出逮捕决定,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诉部门就要将该案提起公诉。由于批捕阶段的证据与公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不同,而且在逮捕时证据未必能够全部到位且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证据会发生变化,所以会导致少数案件虽然在批捕阶段已经逮捕,但是在起诉阶段却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因此对侦查监督部门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已经提出和做出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及时掌握,防止非法证据重现或者改头换面进入案卷,从而确保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
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还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录音录像资料都是证明言词证据合法性取得的有力手段,因此对于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一定要根据提交的反映取证全程的录音录像,并进行认真仔细比对,才能在庭审中防患与未然。
二、如何应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该条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这种由“半公开”向“全面公开” 状态的转变,使辩护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使得对方“知我”而公诉方却未必“知彼”。辩护权的扩张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新挑战。
首先,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防御水平。注重证据审查,对关键证据、薄弱证据、言词证据进行有效的复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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