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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保护之实践与思考
著名商标保护之实践与思考
(陈晓军、县义平律师 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著名商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法中的规范术语,而是我国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产物,它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在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商标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监管实践和规范市场的需要而创造出的一种特殊的商标形态。著名商标是介于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一种新型商标类型,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商标保护体系的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很多地级市都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各自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文拟从当前我国著名商标保护实践的现状入手,分析研讨如何完善我国著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 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 特殊保护
一、著名商标的性质及其认定
(一)著名商标的性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主要规定了两种受保护的商标类型,即普通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而区分这两种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它们的区别保护。对于著名商标,法律中并没有涉及,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参照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在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的。《百度百科》中规定,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据此定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市所认定的著名商标大都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普通注册商标,只是这些商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影响大且群众知悉度高,容易被侵害且会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著名商标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并非新创设的一种权利类型,而只是在现行商标保护实践中从商标权中衍生出的一种补充制度。
(二)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市中对著名商标的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在其各自制定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或条例中对申请著名商标所规定的条件有所不同,而认定著名商标是围绕各自制定的条件进行的。笔者通过对河南、山东、广东、浙江、四川、甘肃、吉林和湖北等省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规定的比对分析,发现存在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1、著名商标的保护对象对是否要求是注册商标作为认定著名商标的前提条件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市规定不一。
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一些地级市制定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或条例中,绝大多数规定该商标必须是有效注册商标,比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河南、广东、浙江、江苏、甘肃、吉林、四川、山东等。但也有例外,比如湖北省在其《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由此看来,湖北省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并不要求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2、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主体资格
关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权利人资格的规定有共同点,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这种规定是最为普遍的,也是最直观的,吉林、河南、四川、山东等地都这样规定的,但是山东与其他省份有一点不同,即规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地如果在山东境内,则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②商标系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甘肃、湖北等省份均采用此类规定。这种规定比较模糊,没有说明本省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但一般来说都是以住所地为参照的。③申请人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广东、浙江等省份采用这种方式。
以上三种是最为常见的,但是除这三种之外还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归根结底各种规定的差距都不是很大,几乎都是围绕申请人的住所地来界定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笔者将在论述著名商标立法的完善部分将详述。
3、对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之使用年限、使用商品及使用人之守法状况的要求。
①对该商标使用年限上的规定。常见是要求该商标必须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比如甘肃、吉林、四川、山东、广东等省。而也有例外,比如湖北省就规定该商标依法连续使用3年以上,没有规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因为湖北省对注册与否没有强制性规定;再比如浙江省规定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年限已满3年,没有规定必须连续使用满3年。②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规定。各省几乎都规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在本省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大多数省份也规定该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于前列,但有的省份有类似规定,但是对这个时间没有具体划定,比如浙江省就没有对该时间作出详细的规定。③对商标使用人守法状况的规定。大多数省份对商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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