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国纺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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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国纺织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音飞储存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62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仓储业(G59)。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音飞储存”,股票代码为60306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6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2/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5月26日,T-6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开通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使用该证书登录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   (1)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于2015年5月26日(T-6日)15:00前提交关联方核查文件。   (2)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5年5月26日(T-6日)15:00前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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