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节担保法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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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六、留置 保证、抵押和质押是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适用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发生的 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须合法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基于事先存在的债权; 留置的财产是与债权有牵连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 在留置期间内,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 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或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权,也不得将其出租或 提供担保,当然,为了保管上的必要使用除外。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举例:A与B签订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向B支付保管费。到期A不能支付,则B可以在1月1日行使留置权。 如果B留置财产后要拍卖,B应该给A 2个月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灭失 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七、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是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具有担保作用;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作用; 2、是定金可因一方违约而适用定金罚则,具有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而预付款即使一方有违约行为而无罚则而言; 3、是定金能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七、定金 1.定金的生效 (1)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 效。实际交付的定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 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 适用定金罚则。   (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 定金罚则;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 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两者不能并用。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五)其他规定   1.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 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 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举例:A、B、C、D四个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乙为保 证人,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E后加入甲公司,三年后 甲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股东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 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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