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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2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专升本) 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行政管理学》 主讲教师: 沈亚平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职权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自由裁量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大胆独立的处理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自己的权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条件、自行判断、自行选择、自主决定是否作出公正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权力。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职权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自由裁量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大胆独立的处理问题。 理论界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多种,各国的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解释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爵有一起案件中提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指任何事情应当在当局的职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行事,应当是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应该是法定的、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由此可以得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是行政主体本身的权限内,也可以是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漫无边际,没有限度的完全自由。德国行政法学家认为: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裁量,法律没有明确为同一事实要件设定一种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例如设定两个以上的选择或赋予其特定的处理幅度。”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为或不采取行为。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仅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 司久贵先生也在其著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阐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己判断,自主选择和自由决定是否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王岷灿先生则在其《行政法概要》一书中提到:“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个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合理的方法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这是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该书对行政措施分类时提出的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这也是我国学术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早表述。 朱新力先生在《行政法基本原理》一书中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的条件,行为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与否或作出何种适当,合理的选择的一种权利。” 理论界众多的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观点,虽说有些不够统一,但核心内容都是一致的。其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的选择权。 本文认为: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自己权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的条件,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是否作出公正、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权利。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行政自由栽量权的存在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供了帮助,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具体表现在: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现行的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生的社会关系,所以有许多的社会关系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不了的。只有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让其针对出现的不同条件与事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公正适当的决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法律法规得以顺利执行。 其次,由于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因此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于具体实践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的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等问题上来。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正确理解规定以及正确的执行法律法规,以达到法律法规所预期的结果。 再次,法律关于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存在诸多可供选择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 最后,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难以遇见未来的形式发展变化,当一些新的事物发生后,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不可能还发为此写申请,打报告给立法机关,请求他们再颁布什么法律规定在解决实际问题,只有授予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出现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的权利,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国家资源。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主体执法的重要标准,也是建设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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