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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第13章流转税(增值税)

第十三章 流转税制 一、流转税制概述 二、增值税 三、消费税 四、营业税 五、关税 一、流转税综述 流转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统称。 (一)性质 (二)特点 (三)税制设计 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商品流转额: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从事非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劳务而发生的货币金额。 (一)性质 也称为流转税 也称为消费税 也称为流通税 本质:都是对商品和劳务消费征税。 (二)特点 1.税收负担的间接性 2.税收分配的累退性(原因) 3.税收征收的隐蔽性 4.税收管理的便利性 5.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原因 随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边际消费倾向下降,个人的储蓄倾向提高。因此,个人消费支出占收入比例下降,如果按消费支出比例征税,那么流转税占个人收入比例必然下降,从而具有累退特点,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三)税制设计 1.课税对象方面 总值型/增值型 2.征收范围方面 对商品普遍征税; 只对消费品征税; 选择少数消费品征税 3.计税依据方面 4.纳税环节方面 5.税率方面 3.计税依据方面 (1)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 (2)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含税价格:是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是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 组成计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税率) 不含税价格:是不包含税金的计税价格,是由成本和利润组成。 完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4.纳税环节方面 多环节普遍征税 单一环节征税 产制环节/零售环节 5.税率方面 税率形式; 税率幅度 (1)税制结构 (2)税基大小 (3)利润水平 (4)国家政策 二、增值税 (一)概论 (二)增值税税制要素 (三)增值税的计算 (四)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五)增值税的缴纳与发票管理 (六)我国的增值税制改革 (一)概论 1.增值税的特点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3.增值税的形成与发展 1.增值税的特点 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实行普遍征税; 实行多环节征税。 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 实践中,各个国家往往根据各自国家的经济政治及财政政策所需确定法定增值额,并据此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直接计税法 (2)间接计税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税额=法定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加法: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金额 减法:增值额=销售额-法定扣除额 (我国在试行增值税时,曾采用这种方法) (2)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税率-法定扣除项目已纳税金 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实耗扣税法:应纳增值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实耗税额 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并通过购进发票所列税款进行抵扣,此方法不涉及成本、费用核算,计算简便。 3.增值税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我国自1979年试点,至1994年形成了现行增值税征收体系,2009年1月进行了重大改革: 征收范围方面的扩大; 实行价外计税; 实行发票扣税法; 减少税率档次。 (二)增值税税制要素 1.征收范围 2.纳税人 3.税率和征收率 4.免税项目和起征点 1.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2)混合销售 (3)兼营销售 (1)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由于销售(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行为主要是对企业货物没有用于正常销售渠道,改变用途的税收规定。上述行为的发生,归结为货物增值是否发生。要么企业的货物(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已经流转出企业,实现了增值,;要么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实现最后一个生产或者加工的增值过程。企业若发生上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则不论会计上有没有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税务上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财务上,均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如职工澡堂)等,相当于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购买货物,已经是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因此,税务上不确认为视同销售,财务上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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