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方案因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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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方案因素

论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因素 ??作者:曲正伟??2006-9-25 8:39:10?? ??浏览次数:19??来源:《学前教育研究》2006.09 [摘要]我国民办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着制度缺失的原因,需要通过制度改进,强化政府在民办幼儿园中的责任,突出均衡的幼儿教育发展观,构建绩效评价为基础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强有限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制度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幼儿园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多名儿童和教师伤亡,造成很大的社会反响。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频繁”地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幼儿园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把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管理工作做到实处,严防此类事再次发生。相关学者对于频发的事故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但是对为什么教育行政机关出台的“紧急通知”没有降低事故发生的频度,却没有提及。对于一个具体的事故而言,我们可以说是意外事件或者是过失行为,但是当事故出现集群发生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结构是不是出现了问题。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那样,目前学校安全问题更多地来源于“结构性教育问题”,而非“过失性问题”,当我们将结构性问题认定为过失性问题,将导致教育政策的问题建构错误,也必将用一种消极性教育政策取代积极性教育政策的出台。因此,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研究应转换视角。本文选择民办幼儿园为个案,从事故背后的教育制度对此问题作分析。以探求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缺失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幼儿同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也指出,“幼儿园必须把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首位”;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也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可见,民办幼儿园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幼儿的安全保护,是其保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正是这样一项法律义务,在制度层面存在着缺失的状况,使其很难完成保障幼儿身心安全的责任。 (一)认识上的滞后 建国以后,由于“我国幼儿教育与中国社会基层组织和各种单位的制度性联结”,使幼儿园作为职工的劳保和福利,由单位、街道分散投资,其中国家的责任,尤其是投资责任被极大地缩小。所以,目前社会上将幼儿园更加看成是个人的事情、家庭的事情,很少从国家、社会、公民都有承担幼儿教育之责任这样的高度去看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这种认识上的滞后,不仅存在于一些家长的头脑中,也存在于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政策文件中,比如1959年首次规定儿童教育权的国际文件《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但是却忽略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试图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学前教育这一项,但是由于学前教育将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遭到一些国家的否决。所以,学前教育的价值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中作为不具有约束力的参考意见提出来。 另外,由于幼儿教育阶段和基础教育其他两个阶段相比,“既缺乏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政府责任属性,也缺乏高中教育选拔功能带来的强烈的民众需求特性”,因此,幼儿教育事业更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特点,故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举办,也可以由企业单位、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举办。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各地民办教育l有了发展的制度保障。截止到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民办幼儿园的数量激增,并没有带来价值上的重新定位和管理力量上的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仍然处于“无组织”发展状态。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少能够在幼儿园层面发挥作用并成为设立幼儿园的刚性要求。 (二)操作上的不公 在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民办幼儿园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主要原因。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公立幼儿园受到政府的特殊资助和保护,这是因为公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个国家的利益与价值诉求。民办幼儿园的出现虽然打破了办学类型上的单一局面,但由于政府掌握着制度资源,使得政府对公立幼儿园的发展带有制度上的倾向性,在办学经费、教师配备与设备添置等方面都有着稳定的来源,而民办教育却在资源配置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使其在竞争中缺乏制度性保护,常常陷入困境。民办幼儿园即使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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