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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案探析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摘要: 本文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实行离婚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 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精神抚慰, 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精神损害; 配偶权; 过错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兴起,生活环境的变化,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变化之中。恋爱自由的提倡,给婚姻带来了自由的选择。由于爱情中情感因素的增加,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比较明显,在此种情形下,婚姻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的产生,势必给无过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但婚姻契约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约,它既具有财产要素,又具有人身要素,由此决定了带给无过错方的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这就需要法律来制定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物质赔偿,从而体现惩罚、保护、补偿与补助的功效。
一、离婚损害赔偿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实行离婚损害赔偿, 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裁, 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有利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根据新《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只有实施了“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之一的, 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
偶身份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解释》 第2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而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此种表述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是将那些有配偶 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 婚姻法》 调 整的范围之外。二是此种表述排除了偶尔的、隐蔽 的婚外性行为。三是持续一定的时间、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 第1条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 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和精神的行为。其实家庭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 如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几个月不理不睬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 同时侵害的还可能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
虐待和遗弃, 《 解释》 第1条还明确界定了 虐待”的情形, 即“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即经常性、持续性地以积极作为的形式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 是指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2. 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 才具
有法律上的意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其合法配偶的身份利益的故意, 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最终导致其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过错是特定, 并非指任何过错, 而是有导致新《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的故意。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呢? 笔者认为, 从新《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的情形看, 只要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3.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 仅指由于《 婚姻法》 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 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既得财产和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 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 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等。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 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 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应当全部赔偿;而对精神损害,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4 . 因果关系
这里讨论的因果关系, 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间接原因,也不仅仅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 物质利益的损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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