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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级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审评和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本会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并办理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三条 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经审评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作业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救捞机构负责全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审评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级次
第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各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审评和发布
第六条 潜水作业机构向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七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质的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企业代码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
(六)潜水员、潜水监督、潜水生命支持员和潜水机电员等人员资格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潜水作业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资产负债年报表;
(三)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副本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九条 申请资质的潜水机构必须按照《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运行与保持职业健康安全(OHS)管理体系,其(OHS)管理体系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证,并取得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潜水作业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初审核实后,提请交通运输部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审评。
第十一条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组织的潜水作业机构组织资质审评,应当在协会公布的申请截止日后60日内完成,并将审评情况在其网站和《简讯》上进行公示,期限为20天。期间没有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将正式公告;有举报的,应派专家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审评资质。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申请与审评。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申报和程序进行审评。
第十四条 潜水作业机构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评: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无资质的作业机构或自由人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其他要求的;
(五)发生三级以上施工质量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聘用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潜水作业的;
(八)(OHS)管理体系失效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或没收《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潜水作业机构在领取新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潜水作业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九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 潜水作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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