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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
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
关规定,本着积极回报投资者原则,公司拟以总股本503,216,49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
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的预案,同意该事项提交公
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出具的《20 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适应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是有效的。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
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预计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先审核了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
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 年度拟与东莞首道超净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首道”)、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常州英诺)
(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深圳市通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新
源”)、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大通”)、深圳前海
祥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祥瑞”)发生的交易属正常的商业交易
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全部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预计占
公司年度营收比例不到 1%,不会对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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