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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下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联系.doc
视同销售行为下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联系
视同销售行为下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联系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企业自身角度看,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没有资金的收付。但税收法律为了防止税收漏洞,在征税时按销售进行处理的行为。在流转税,所得税中都有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相同的一项行为,有的税法中按视同销售管理,而在有的税法中则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不同税法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异同加以比较分析,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的把握。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规定 ?a name=baidusnap70 ?0 企业移送资产是否纳税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 ?0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 ?0 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0 ?0 这里先来分析一下视同销售在新旧所得税法中的变化: ?0 ?0 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利润分配。将自己生产的货物范围扩展为货物、财产、劳务。增加了财产、劳务。 ?0 ?0 同时,将原规定中中的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剔除了视同销售的范畴 ?0 ?0 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规定: ?0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0
?0(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0 ?0(二)销售代销货物; ?0 ?0(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0 ?0(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0 ?0(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0 ?0(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0 ?0(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0 ?0(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 ?0 三、消费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0 ?0 消费税中没有视同销售的名词,但实际上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用于其它方面用了如下解释: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0 ?0 从上面的规定就可以看作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和增值税的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多出了一个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0 ?0 不仅在范围上不尽相同。在计税依据也存在差别:国税发[1993]156号明确:纳税人用于换取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0 ?0 四、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 ?0 ?0 (一)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0 ?0 (二)转让不动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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