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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 [2012]37 号)等文件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宁波戴维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
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
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
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2015-2017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2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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