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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模拟法庭超强完整套装概要
说 明
我们用的时候是12个人一组地,如果人数需再多点,只要相应增加一二个角色就行。
现在毕业了,让各位亲共享一下。
千万不要花钱向人买了,很简单地。最好写民事地,简单。心得体会上网找个随便改改就成了。
角色对应文书:
法庭审理笔-书记员
民事诉状-原告
原告代理词-原告代理律师
答辩状-被告
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代 理 词-被告代理律师
案情简介-大家共用
附件1
案 情 简 介
2010年7月3日, 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林志彭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小文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2010秋法学专科
附件2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某某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邓小文的投诉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因为当事人一是储会失败,会款被人卷走了,二是经营不善,资金流失,未能及时支付约定借款以及利息,并非我当事人故意不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望贵院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使我当事人有时间偿还所拖欠的借款以及利息。
某某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2
福建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某民初字第88号
原告:郭长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3号。
原告:傅振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7号。
原告:郑巧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17号。
委托代理人刘传嗣,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传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被告: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委托代理人朱海阳,某某市正义律师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与被告邓小文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委托代理人刘传嗣、高传强及被告邓小文,委托代理人朱海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诉称,2010年7月3日, 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并未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于承认,并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系被告违约,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小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受理费交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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