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概要.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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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概要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法律为任意性法律,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与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个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时,才适用公约的相应规定。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要约) (二)接受(承诺) 法律上认为任何一个合同都是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成立的。要约是交易的一方提出交易条件,承诺是交易另一方同意交易条件。经过这两个环节,则合同成立并产生约束力。 1.要约有效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此项规定主要是把商业广告排除在要约的范围之外。许多国家将商业广告视作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中国《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公约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是要约,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明确肯定,含有主要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表示受该广告约束的意思,则构成一项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作出了如下规定:商业广告内容符合以下条件视为要约: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则为要约。 要约有效的条件: (2)要约内容应当明确肯定,应当包括主要的交易条件。 公约认为,如果一项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货物的名称、价格、数量三要素,就认为是内容明确肯定的。 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以下发盘属于要约的有: A.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你方报价。 B.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数量最多能供应12000吨。 C.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数量为我方本月产量的一半。 D. 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数量10000吨,7日内回电有效。 参考 CD (3)要约中应当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应当含有一经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原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引诱) 的区别。 要约邀请本身不是要约,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其内容中不含有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则己方就要受该要约约请约束的意思。 中国 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 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合同不成立 中方电为要约邀请 案例 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外贸业务中所发出的“实盘”(firm offer),是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发价的要求的,因为我国外贸公司发出的实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我国外贸公司即须受约束。 但是,我国外贸公司所发出的‘虚盘”则不符合公约关于发价的要求,因为“虚盘”一般都附有保留条件,如“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subject to prior sale),或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等字样,这些都表明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 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国的外贸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 “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各国法律(英美法和大陆法)以及公约都采取这种态度。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要约在途中传递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无效 要约有效 2.要约的生效时间 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2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2万美元购买甲的汽车。此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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