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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1、诉讼程序 一般案件严禁越诉,重大案件可以越级申诉 2、审判制度 (1)小三司会审:遇重大案件时,由御史、 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2)大三司会审:遇重大案件时,由都御 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 (3) 九卿会审:又称“圆审”,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4)秋审: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 (5)朝审:清朝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重审制度。 秋审和朝审案件的结果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6)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入箸都察院。 2、地方:全国分为十三道或十五道(清),设有道监察御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决”的权力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 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 《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特点 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 ⑵ 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 再如强盗罪,唐律既区别是否得财或赃数多少,又区别是否持械和有无杀伤人,给予不同刑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价值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者,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明律则规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明律的量刑显然比唐律严厉得多。 ⑶ 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如祖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则杖六十,徒一年。 明律在实行“重其重罪”的同时,与唐律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轻其轻罪”。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方面。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仅杖六十,徒一年;又如对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轻其轻罪”的原因是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激化,统治者在礼仪教化方面的收效愈来愈小,因此不得不一改唐以来德主刑辅的手段,而加强司法镇压的手段。 3.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 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的重要原因。所以他即皇帝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为此,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者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贸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一一风宪官犯赃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明朝以严法整饬吏治,以重典治赃官,对于改善明初政治,加强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缓和阶级矛盾,起了积极作用。 二、民事方面 明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典。其中户律的田宅、婚姻、钱债、市廛等门类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规。《大明令·户令》有十多条属于民事方面。《大明会典·户部》也汇编了明各朝皇帝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的很多法令。明朝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宋元以来的传统,但在如下一些方面有重要发展。 (一)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 荒地:为发展农业,确保土地的使用,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就下规定: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退还房屋坟墓。 遗失物:即使失主认领回遗失物,拾得人也享有该物的一半产权;如果遗失物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可获得该物之全部所有权;(另外,唐宋以来,法律否认拾得人对所拾遗失物有占为已有的任何可能。明律却一改传统,着重保护拾得人的权利。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埋藏物:除古器、钟鼎、符印等异常之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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