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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运输业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从池 日期:2009-02-18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全社会每年进入家庭的私家车和投入社会营运车辆也在不断增加。但从各地来实际来看,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并没有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而增加,该行业的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没有不断上升。近几年国家相继 出台了加强货物运输开票管理的相关政策,才使得货物运输税收稳中有升,但整个交通运输行业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在不断下降。可以说,由于交通运输行业由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税收征管难、税源流失严重己成为税务机关不争的共识。因此,如何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有效遏止税收流失,成为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交通运输行业征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供需大家参考: 一是交通运输业税务登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来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但是在目前的治税环境下,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还未形成,除了办理相关手续所必需,一般没有人会主动上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笔者调查了解到,我县从事客、货营运车辆1000多辆,运输船舶有几千条,但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仅有80 余户,而且这里面大多为从事货运需要在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的车船。由于车船的流动性和车船业主的分散性、隐蔽性,税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找车船业主进行税务登记,那么这些车船厂在税务登记基础环节就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之外,接下来相关税收的流失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二是核实应税收入难。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抛开铁路、航空运输业务,就陆路、水路运输业务而言,现在的经营方式、经营性质、经营工具可谓五花八门、千差万别,除了车船业主自己具实申报外,外人是很难摸清每个业主的应税收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对纳税人有六种情形5之一的,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权力。尽管核定的方法和手段有很多,但能够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能让其信服并接受的方法并不多。如果不能正确有效的核实业主的应税收入,那么进入税款征收环节就是一句空话。 三是税收强制执行难。首先,从税收执法上讲,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只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具体到每辆车主和船主时,其所欠税款税额与车船价值相比并不是很大,扣押、查封一辆车或一条船的价值就远远超过其应纳税额,实际工作很难操作。二是车主、船主偷逃税己成为普遍而不是个别现象,执行的对象大众化后,如果把广大的纳税人都放到办案的层面,地税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首先不能不考虑社会负面影响,再加上地税部门工作本身就面广线长,无论从人力、物力、时间上都打不起持久战。 四是部门配合缺乏有效机制。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运输车辆的税收征管的职责,但同时却没有给予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目前,只有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上路进行执法,税务机关既不能上路也不能设站(卡),那么税务机关对应税车辆的检查,只能在公安、交通部门的配合下,到规定的停车场、停靠点监督检查。虽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规定过于笼统,一是没有具体明确是哪些部门和单位,二是没有明确不支持、协助应负的法律责任。由于这些执法部门也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可能长期、无偿地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加上配合检查涉及到经费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间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 五是征管力量过于薄弱。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地税部门不断清退临时人员和助征人员,再加上一部分年龄较大老干部的离退休,整个队伍人员一直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不断扩大:2001年7月1日,原由劳动部门征收的五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从2004年开始地方政府又将很多的地方基金交由地税部门征收;2008年1月1日,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也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但地税部门工作业务量增加后并没有增加人员编制,加上现在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需求,都需要征管人员作支撑。无论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还是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的角度,地税部门无法抽出过多的人员和精力来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征管。 六是费挤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笔者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负担调查时,几乎所有的车主和船主都众口一词:国家虽然取消了养路费(航养费),实行征收燃油税,但负担仍很重!比如保险费、过路(桥、闸)费、运管费、停车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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