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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促进民办教育产业良性发展
上海新规促进民办教育产业良性发展 ——解读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 陈震川 2017 年 12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2017 年12 月29 日,上海市政 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 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与《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 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并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一标准两办法”作为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准入 管理、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今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将适用统 一标准。据悉,上海市“一标准两办法”的起草工作历经了半年多的时间,文件总字数并不长, 1 万多字,但为了文件的诞生,起草团队前后磨了39 稿,开了 100 多次座谈会,调查分析 了7000 多家培训机构,在事前准入以及事中、事后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是多方论证 博弈的产物。 笔者结合个人经验,选取了上海新规与教育行业实务之间关联较为密切的条款进行解读,具 体如下: 一、 早期教育及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排除适用 开展3 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 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二、 具体办事流程落地 (一) 明确流程 1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办流程为:首先至工商部门预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其次至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最长有效期三年,到期可以延续),最后至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2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办流程为:首先至民政部门预先申请民非名称预先核准, 其次至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三年,到期可以延续),最后至 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非登记证。 (二) 优化服务 1 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设立民办培训机构 服务指导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或者专岗专员,面向全区受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 立、变更等申请,并提供相关服务。 2 各区可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授权行政服务 中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送达等事项。 三、 现有机构过渡安排 1 对于已设立的教育培训公司: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 理改革的精神,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经工商(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同意设立的经营性民办 培训机构,在本市统一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修订机构章程、健全 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所在地相应审批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 他相关手续。相关办理流程,按照《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 对于已设立的民非学校: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改 革的精神,依据《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或《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并由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属于民 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现有民办培训机构,根据举办者的意愿,在本市统一规定的过 渡时间内,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或营利性民办 培训机构。相关办理流程,按照《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3 对于2016 年11 月7 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 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 2018 年 12 月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 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1)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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